中共上海市第四聋校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,为了更好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,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,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传统性,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和中组部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的精神,特制订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 发展党员工作,要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,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有领导、有目标、有计划、有措施地进行。

第三条 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,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

 

第二章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

第四条 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。尤其对政治上要求上进,业务好的教职工以及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,要经常启发教育他们,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,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。

第五条  党组织要指导要求入党的同志正确书写入党申请书,一般入党申请书主要写以下几个方面:㈠为什么要入党,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过程、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。㈡自己的成长经历和政治、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,主要优缺点,本人如果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奖励、处分,都必须如实写清楚。㈢今后努力方向。㈣个人基本情况(如性别、出生年月、何时何地入团、何时何地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、个人履历、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)

第六条 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“三个代表”的教育,进行党的基本知识、基本路线教育,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,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。

第七条 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,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、参加党内有关活动,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,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,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。

第八条 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填写“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”。

第九条  党组织要帮助关心指导团组织的“推优”工作,切实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,使“推优”成为学校党建带团建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。

第十条 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,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讨论同意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
第十一条 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,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。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:本人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;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;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成年子女)及有问题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。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的政审材料。

政审的基本方法:  函调或外调、同本人谈话、查阅有关档案材料、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等。

凡没有经过政审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
第十二条  基本具备党员标准且具备以下几条:㈠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后,培养、教育、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;㈡参加过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;㈢个人政历及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清楚,政审材料完备;㈣群众座谈会反映良好等条件,可确立为正式发展对象。

第十三条  确立为正式发展对象后,要将下列材料报党委组织科预审:㈠入党申请书;㈡政审材料;㈢群众座谈会记录;㈣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。

预审合格,方可下发《入党志愿书》。

 

第三章  预备党员的接收

第十四条 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
第十五条 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。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,或由党组织指定。

第十六条 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
㈠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章程、纲领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,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本职工作表现、经历等情况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。

㈡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。

㈢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继续对他进行帮助。

第十七条 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,认为合格后,再转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
第十八条 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会前准备工作:

㈠通知申请入党者到会;㈡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;㈢布置会场,必须挂上党旗。

支部大会程序:

㈠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;㈡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、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;㈢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;㈣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;㈤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。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,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。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,应统计在票数内。

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,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.

第十九条 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连同本人的入党申请书、政审材料、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及座谈会记录,报上级党委审批。

 

第四章  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和转正

第二十条  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。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,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。

第二十一条 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、个别谈话、集中培训等方式,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。党支部每季度至少找预备党员谈话一次,了解其各方面表现情况,新党员每半年至少作一次书面汇报。党支部要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填写《预备党员考察表》

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,学校党支部及时将其教育、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。

第二十二条 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,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;不完全具备条件,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可延长一次预备期,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期预备党员资格。

能否转正,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批。

第二十三条 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: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;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(将预备党员简况予以公布);支委会审查;支部大会讨论;表决通过;报上级党委审批。

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:

㈠党支部书记或支部组织委员主持会议;

㈡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,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;

㈢支委会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、考察情况,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;

㈣支部大会充分讨论;

㈤正式表决,做出决议。

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连同本人转正申请书、“预备党员考察表”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。

第二十四条  预备党员转正后,应及时将其《入党志愿书》、入党和转正申请书、政审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。